.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

问题: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把债权转让后,由于债权人发生了变化,其可能的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还款地发生了变化,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

1、()苏07民终号:本院认为,本案中,因借贷双方当事人均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债务人在宁波有很多债务,且债权人王健与张守顾并不认识;根据查明,涉案债权转让有规避法院管辖之嫌。而一审法院未经过实体处理,就驳回张守顾的诉讼请求,也有不妥之处。因此,本案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守顾预交的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2、()渝民辖96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受让人李丽起诉原债务人邓雨浓要求原债务人邓雨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提起的诉讼。本案系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据原合同即邓雨浓与梁炯城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件案由及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债权人梁炯城,故梁炯城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明,梁炯城的住所地和邓雨浓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即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总结:涉及债权转让的,管辖在没有进一步约定的基础上,一般依据原合同确定管辖。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9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