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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制止餐饮外卖和大中型宴会、自助餐、单位食堂浪费等重点问题,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减少餐饮浪费现象。为进一步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现将有关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江北区某餐馆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年3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江北区某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外摆餐桌上有1碗已食用但有剩余的热食面条制品。

经查,当事人在顾客点餐时以担心对方无法吃饱为由,在顾客原本决定选择2两面食的情况下推荐对方选择了3两。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大渡口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年3月2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渡口区某火锅店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未对反食品浪费进行公示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江北区某火锅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明显浪费案

年3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客人就餐完的餐桌上,剩下部分鸭肠、肥肠、藕片、白菜等食材没有食用完。

经查,当事人的服务员为了增加工作业绩在顾客点餐过程中,以推荐本店特色菜品为由,给顾客推荐了明显超过其食用量的食品,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明显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铜梁区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年3月16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梁区某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展示制止餐饮浪费相关警示标语。

经查,当事人未对反食品浪费进行公示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沙坪坝区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年3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进行点餐,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重庆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餐饮外卖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案

年3月14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在开展日常网络监管中,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微万盛”餐饮外卖平台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饮外卖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经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外卖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

武隆区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年3月22日,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对武隆区某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渝中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年2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晚餐用餐高峰期开展巡查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警示牌,其中8号餐桌上有两个顾客点了10个菜品,顾客只吃了三分之一,剩余三分之二,就买单离开,当事人未进行劝解和提醒,造成了明显的食品浪费。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9:

梁平区某炸鸡店未作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年3月22日,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梁平区某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员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法律法规培训,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该店在外卖美团平台上未标明食品分量、规格以及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10:

江津区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年3月20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津区某餐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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