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救助政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哪些情形属于无劳动能力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哪些情形属于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哪些情形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救助标准
我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元。生活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全护理每人每月元、半护理每人每月元、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
申请方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如您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