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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渝刑初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被害人何某某向被告人陈某借款2万元。年1月4日6时许,陈某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附近找到何某某,并将其带至重庆市南岸区二小区车站附近,陈某邀约彭某某、向某、陈某(均已判决)等人一同将何某某先后带至重庆市南岸区某茶楼一包房、重庆市南岸区某茶楼包房内控制其人身自由,逼迫何某某找钱还债。期间,陈某对何某某实施了扇耳光的行为,陈某等人对何某某实施用牙签插手指、泼冷水、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殴打行为。当日14时许,陈某等人将何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红星美凯龙附近与何某某的妻子辜某某见面,辜某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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