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发布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杭州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明确了政府采购、综合性评标、工程建设类等各类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标准。重庆发布《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指导意见》。本文汇总了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建议大家读到最后。
杭州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各类项目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标准,自年6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经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交易的项目,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浙财采监〔〕3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二、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浙发改公管〔〕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三、工程建设类(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文)以及前期物业、国企招标采购等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四、使用库外专家的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号通知的标准执行或招标人自行决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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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3号)规定: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元/人。(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元/人。最高不超过0元。(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电子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3号).pdf2
电子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_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的通知(浙发改公管〔〕号).pdf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公布此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指导意见》。二、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一)每次评标时间(T)在4小时及以内的,即T≤4小时,按元/次的基数标准计算。(二)T4小时,在基数标准上,其超出4小时部分按元/小时标准计算。不足0.5小时(含)的按50元计算,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按元计算。(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增加元/次。(四)劳务报酬计费起始时间为该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收到专家库APP通知的最早到达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完成该招标项目评标报告截止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评标期间,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担评标专家的食宿费用。(五)一组专家同时承担同一招标人多个项目(标段)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连续计算,且每增加一个项目(标段),每个专家增加元。(六)重庆市中心城区的评标专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含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中心城区以外评标的。以及中心城区外评标专家跨区县评标的,交通费按不低于元/次支付。(七)评标专家因回避、已经参与评标但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确需提前离开评标现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同意离开的,按元/人支付补助。按比例抽取备选专家等原因未参与评标的,按元/人支付补助。跨区县评标的。同时支付交通费。(八)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费用为含税标准(详见附件)。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