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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上海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得失

01重庆市房产税试点

一、试点政策

1、渝府令[]号

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渝府令[]号),决定自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文件规定的改革政策如下: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在计税依据上,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照本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在税率上,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在应纳数额上,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其中: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在免税面积上,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在征收管理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在收入管理上,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在配套措施上,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2、渝府令[]号

-年,重庆市实施房地产税改革的五年间,重庆楼市一直较为平稳,但从年12月底开始,重庆市主城区个别区域和少量高端、滨江区域的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企图吸引外地炒房者跟风抬高房价。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年12月重庆房价涨幅在全国领先,新建住宅价格指数环比为.1,在70个大中城市中仅次于三亚,位居第二。

为遏制外地人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年1月13日,重庆市政府加码房产税试点政策,决定修订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门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将“征税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按照新政,“三无人员”房产税的计税单价为房产交易建面单价;计税依据为房屋的建筑面积,并无免税面积;计税税率为0.5%。

二、试点效果

对于房地产税的应然定位,学界的观点和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组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调控房价和调节收入分配。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探究重庆市实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之后的实际效果。

1、组织财政收入

图表1重庆市房产保有环节税收

图表2重庆市营业税、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比重(%)

重庆市房产税试点改革方案的出台目标在于开辟地方主体税种,缓解紧张的地方财政负担,但从图表1、2数据可以看出,在重庆市房产税试点政策下,房产税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微乎其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年房产税改革后,房产税占重庆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依然保持在2%左右,相比于改革前比重并未发生太大变化。据重庆市政府公布的信息显示,截止到年底,重庆市对个人保有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收入为1亿元,主城区房产税应税住房有套,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建筑均价元/平方米。年重庆市本级财政收入.8亿元,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03%,占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的0.11%,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年重庆市房屋保有环节税收所占比重与-年相比并未显著提高,仅占3%-8%,而在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比例相当高,说明目前我国房产税“轻保有重流转”的现象依旧未得以有效改善。未来的房地产税即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即现有的保有环节税收,可见比例之低。

此外,与营业税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所占比重相比,房产税占比差距甚大,前者占比高达20%多,后者仅及前者1/10。按照目前房产税收入的增长态势,在全面营改增后,房产税很难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

2、调控房价

图表3年12月重庆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

年重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开始,对比年与年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有助于我们更直观地探究房地产税改革是否发挥了调控房价的作用。如图表3所示,重庆房地产税改革实施之后,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价格均下跌,与年12月相比的同比价格大部分都下跌,总体价格下跌0.6%,90~平方米住宅价格下跌0.5%,平方米以上住宅价格跌幅最大,为1.9%,说明大户型和高档住宅价格下跌幅度比较明显,只有90平方米小户型普通住宅价格略有1.4%的上升。按照重庆市财政部门的说法,年1月28日至11月30日,重庆主城高档商品住宅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元/平方米,较房产税实施前同类房屋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下降7.1个百分点,重庆主城区高档商品住房成交70万平方米,占商品住房成交量的6.8%,较年下降4.1个百分点,重庆主城区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上市量占总上市量的54.2%,与年同比增加17.8%。可见,重庆房产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档住房带动房价上涨的势头,同时还抑制了高端住房消费,优化了住房供应结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年在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同时,控制二套房及以上的住房信贷、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理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在实施,所以对于房价的下跌,应该是多项政策实施的综合结果,而不能完全“归功”于房产税。

图表4重庆市住宅商品房、别墅、高档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从图表4数据可以看出,住宅商品房与别墅、高档公寓销售价格呈现出相同的趋势,-年房价持续上涨,年房价小幅度下降,、年有较大幅度上涨,在—年实行房产税试点后涨幅回落,在—年房价缓慢下跌,趋于稳定。

重庆市房价之所以呈现如此趋势,—年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增加,随着这段区间的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及作为西部潜力经济发展区域的成果而产生的很多“小型企业家”,使房价增长较快。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造成房价涨幅的回落;在年以及年,除了供需不平衡的因素,由于居民投资理念的转变——从股市转入房市以及政府的投资政策,造成房价的陡然增长。而从年房产税改革试点之后房价涨幅又重新趋于稳定。当然,房价的影响因素众多,不能单纯将年后的改善状态完全归功与房产税试点工作的开展,但是不可否认,房产税试点的影响及警示作用,对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沪渝两地的政策不同,重庆市对于高档住宅类的规定,使得对重庆市高档住宅的均价有相对略明显的效果。

3、调节收入分配

相比于上海的房产税征收政策,重庆市对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意图更加明显。首先,明确提出对高档的住宅商品房征税,并且随着房价的升高,设计了随之升高的累进税率。其次,也明确了房产税收入的用途,即全部用于建设和维护公共租赁房,这实际上是使得“穷人阶层”的刚性住房需求得到了保障。通过这两种手段,达到对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目的。

但是,从重庆市出台的《暂行办法》来看,征税范围均不广、税率水平均略低,使得房产税的征收规模较小。首先,征收对象是第二套及以上的多套住房以及高档住宅,不包括存量房,主要针对增量房,这样,对于早期将房产作为投资理财、财产增值的购买者来说,他们或许拥有大量的房产,却不需为这些财富缴税,这显然有失公平;其次,低税率对富人持有房产的成本影响很小,不能在富人阶层及普通阶层中体现出财富分配的作用;最后,重庆市对于居民实行的政策与对外地居民的政策都有明显的区别,虽然会遏制两地房地产市场被过度投资,但是却会一定程度上阻碍人口的自由流动,从外地人的角度来看,会增加生活、工作成本,可以看出,在对外地居民和本地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效果甚微。

02上海市房产税试点

一、试点政策

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3号),决定自当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文件规定的改革内容包括:第一,针对上海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第二,将试点期间的房产税税基定为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基本税率定为0.6%;第三,针对本市居民,免税住房面积定为人均60平方米,针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的购房人,其购买的首套家庭唯一住房可免税。具体政策如下:

本次试点区域为上海市行政辖区(18个区),征收对象为上海市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以及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在计税依据上,房屋的计税依据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在税率上,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及以上的,税率暂减为0.4%。

在税收减免上,上海市居民家庭新购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免税;超过的,就超过部分征税。

在征收管理上,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的次月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需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征收上的房产税将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

在配套措施上,市政府成立房地产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当地产试点工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同时,各部门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相对重庆方案,上海推出的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相对温和。上海的方案主要针对新增房产,按人均面积作起征点考虑,税率为累进税率,房屋价值高,人均面积大的房屋税率高,从而达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二、试点效果

1、组织地方财政收入

图表5上海市-年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比例

图表6上海-年房产税、营业税税收占比(%)

从上海市试点情况看,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从图表6中—年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额的数据上看,十年间上海市房地产保有环节所征税额占地方财政收入都在3%上下波动,即使在年起开征房产税后的五年内也没有显著的增长。可见,改革后房产税的征收并没有使得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占比低的状况得到改善。

其次,虽然官方没有公布上海市对个人住房征税的具体数据,但是从一些公开数据中可以推测出这部分房产税实现的税收相较于整个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来说“微乎其微”。以年为例,据上海财政局年初公布的年上海预算情况报告,其中上海房产税达22.1亿元,完成预算的.5%,但上海市财税局将此归功于部分企业购置和租用房产增加带动房产税增加高于年初预期,并没有提及针对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住宅新开征的房产税。年6月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胡兰芳在访谈活动中透露,年上半年上海房产税试点总体平稳,认定应征收房产税的住房约多套,而据来自21世纪不动产上海区域市场中心统计显示,年1-6月全市一、二手房合计11.71万套成交套数,因此税务部门认定的征税住宅量仅占成交量的5.98%—6.40%。而年全年的一二手房成交套数则不到21万套。以此类推,业内预计认定应征房产税的住房约1.3万多套。以此规模可判断出,试图通过对个人住房征税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政策构想在实践效果显然低于预期。

此外,自年1月1日起,从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营业税作为地税主体税种的作用逐渐消失,自然影响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和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为了调动地方政府与地税系统积极性,保证地方政府实现事权所需要的财力,提升地税源管理水平,应重新选择别的税种为地税主体税种。根据国外的经验,一般选择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但是从上海市-年房产税、营业税税收占比的图表来看,房产税所占比重远小于营业税占比,仅为其十分之一左右。因而,客观地说,目前试点的效果与学界主张的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设想相去甚远。

2、调控房价

图表7年12月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

图表8-年上海市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在调控房价方面,如上表所示,以年为例,虽然上海市各类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价格下跌了,但同比价格一即与年12月试点前的房价相比,总价均价、90平方米及以下、90-平方米和平方米以上住宅价格分别上升了1.8%、3.7%、2.3%和1.1%,也就是说,从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的变化上看,上海与其他未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但房地产市场情况类似的北京、广州、成都等城市相比,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并且,从之后五年住宅商品房价格变化趋势来看,房价水平只增不减,并且与房产税改革前一样在以上震荡波动,这表明房产税改革并未明显起到降低房价的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表示“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显然上海市房产税设计的初衷包含了调节收入分配的成分。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功能的发挥相对有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征税范围上,在居民初次分配占比降低的背景下,现行房产税仅针对个人住宅进行再分配调节,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则影响不大。并且,相较于重庆的房产税,上海的房产税主要针对新购的住房(含二手房),旨在降低增量房的投资性需求而不涉及存量房,以抑制住宅价格过快上涨为主要目的,这就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无法全面反映其支付能力,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尚存在距离。

第二,房产税发挥转移支付职能的规模不大。虽然上海市在收入使用上都将税收收入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但由于税基较窄,所以转移支付量相对有限。从具体数据上看,年和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分别为22.1亿元和24.6亿元,涉及征税住房五万余套,在对住房有着庞大的刚性需求背景下,当前的房产税收入相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巨大资金需求而言,所占比重仍比较低。

第三,外部条件制约了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虽然上海市房产税改革提出在条件成熟后将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但是目前实际操作中都采用房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使得房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商品税的特征。与财产税相比,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使得税负更易于转嫁,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之所以难以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主要是由于房产登记和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外部条件的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03两地试点经验教训

上海市、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遏制房产市场的不健康发展以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均未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房产税性质不明

房产作为财产的一部分,房产税也应是财产税中的一类。财产税被称作“存量税”,是由于其征税对象具有非流动性,以较真实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税源是以前年度积累的国民收入。若将房产税作为商品税的一种,则是由于作为资本品的房产也可以成为征税对象,与财产税的非流动性不同,商品税的征税对象一般都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发生一次或以上的交易行为,以房产的交易价值作为税基,税源是货币资金流量。

目前上海市和重庆市试点的房产税方案,对个人住宅商品房的征税具有流通性,这是属于“商品税”的特征,所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存量税”,因为后者才是针对社会财富征税的。从税收征管环境以及征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商品税都比财产税显得更为“实惠”,但商品税针对流通环节征税,其税收负担容易转嫁,即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用过利用价格,将房产税转嫁给买家,这样很难使得房价在“正常范围”内浮动。

明确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对于房产税制的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讨论对个人开征房产税问题,需要弄清楚为什么开征房产税,从年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的最初目的来看,很明显是对调控房地产市场进行试水,力图通过市场的方式来降低过高的房产价格,但实际上更重要的目的应该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2、税制设计不合理

(1)税基较窄

上海的试点方案中只针对增量房,而完全不涉及存量房,虽然有利于实施简单易行的操作性,但在新、旧购房者中产生明显不公,这与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南辕北辙。虽然重庆的试点方案中不只对增量房征税,也包含了部分存量房,却只是针对高档类住宅商品,这么窄的征税范围,若想满足税收收入的需要,着实困难。目前沪渝房产税的税制设计方案,不仅无法通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反映其真实支付能力,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还“便宜”了先购置房产的人,显而易见,偏离了实现财富分配的预期。

(2)税率偏低、缺乏弹性

从税率的水平来看,上海市房产税试点实施的税率为比例税率,分两档: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高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为0.6%。目前上海市按应纳税额70%进行征收,所以实际税率为0.28%和0.42%。重庆大多按照0.5%的税率征税。

因此,两市税率均低于国际1%的平均税率。税率偏低利于居民对改革的接纳,减少推行房产税的阻力。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投资投机性的住房需求有些“隔靴搔痒”,没能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开发商也难以因这些费用的产生而改变投资意向,同时地方政府也没能获得丰厚收入,降低了积极性,缺少推行房产税的动力;从税率的区别化设计来看,房产税税率的级数比较少,很难对不同层次的住房有很好的调节。这样的税率设计没有遵守税收公平的原则,又偏离了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的,税率层次小,不同价格的房产不能等到很好的调节,因此做好试点的房产税工作甚至是将房产税大范围的推广,都要在不同级别的地区制定不同税率,在同一地区不同层次的住房实行累进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显现房产税的调节作用。

(3)减免过宽

上海市居民的免税面积是按家庭全部住房面积计算人均60平方米,免税面积过大。而对于非本市户口的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就要征税,而且没有相应的免税面积,可见非本市户口的居民购买住房的税收负担比较重。例如,上海市一个三口之家原来拥有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现在又新购一套住房,若这套住房有60平方米,则合并计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平方米,小于平方米(每人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因此第二套住房不用征税。若这套新购住房有平方米,则合并计算家庭面积为平方米,超过平方米(每人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超过的20平方米的面积就要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如果这套新购住房有平方米是非本市户口居民购买的,则平方米的面积就要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非本市户口人口造成了过高的生活成本,不利于城市的发展。

(4)计税依据不科学

由于缺乏房地产评估技术系统的支持,两地房产税计税依据都采用交易价格而不是评估价格,尤其是重庆对存量独栋别墅按照多年前的交易价格计算征收,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

目前,土地、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新建住房与二手房的价值差距也越拉越大,以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己经跟不上经济发展,存在不合理因素。并且我国经济实力的发展迅猛,这种不合理因素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越发凸显,结果会造成房产税没有发挥对房地产市场应有的调控作用。以交易价格为税基征收房产税,大大的利于购买住房时间较早的纳税人,更会激励有实力有需求的潜在购房者,尽快完成住房的产权交易。另外,征税对象只涉及增量房与部分高档类住房,会进一步促进有能力的人尽快购置房产,以避免加入纳税人队伍,这与最初设立的引导居民理性购房的政策本意背道而驰。

(5)执行困难

上海市房产税改革的实施细则存在漏洞,包括房屋价格评估体系不成熟、房产信息登记体系不完善、征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在房产评估领域还比较薄弱,既缺乏专业的评估人才,又没有成熟的评估方法和经验可循,所以我国现行的上海房产税改革很少涉及存量住房征税问题,征税也是采用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其次,房产信息登记体系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登记体制的记载内容却并不全面。第二,有限的信息隶属于不同部门的管辖。第三,各地房产信息地域性强,尚未建立全国共享的房地产信息系统。由于存在这样诸多问题,使得上海和重庆两市的改革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更使房产税改革难以大范围内推行。

3、合法性不足

(1)税收焦虑

民众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已比较熟悉,而沪渝各自印发的《暂行办法》与其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很可能导致纳税人质疑《暂行办法》的法律规范性,觉得自身的纳税人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税收本是“永远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而产生质疑的纳税人很难形成对这一依据的认同感,甚至会产生对税收的排斥,进而扭曲纳税行为,严重则导致税收不遵从问题的发生,比如偷逃税、抗税等。在这种不良的潜在因素影响下,会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困难重重。

(2)纵向授权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以及《立法法》关于税收基本要素属于“法律相对保留”事项的规定,税收授权立法的授权机关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是国务院,而结合不得越级授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则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为纵向的授权立法。

纵向授权能够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考虑各地特殊情势制定地方税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仅在本地区发生效力,且授权的情形、范围和方式往往会受到更多限制。换言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采取法条授权或者特别授权的手段,就地方税的基本税收事项向下一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授权,并且不得再做转授权。

但我国地方税授权立法的一些法律规范文本和制度实践未能严格贯彻税收授权立法的基本准则。考察我国税收分权的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一直缺乏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并且在权力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错位,地方非规范性分权现象层出不穷,在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经济管理职能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税权力依旧在原地踏步,远远落后于公共财政的要求,导致了地方财源匮乏、实际筹资无序、自主治理薄弱等诸多弊病,这正是我国推进地方税立法落实税收法定所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但需要格外指出的是,尽管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各方面成效并不显著,但并不意味着房产税在中国行不通。如前文所析,房产税在改革试点中之所以没有能够充分发挥筹集收入的主要作用,在于税制设计存在问题,如税基较窄、税率偏低、减免过宽、计税依据不科学。而税制上的失当,很大程度上又导因于对房产税目的的认识模糊。由于尚未围绕开征房产税的目的形成共识就仓促上马改革试点。其过程也只能如盲人摸象,既不知方向何在,又不敢大步前行,最终游移不定,进退失据。同时,房产税改革的诸多难题,如破除土地财政依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财产评估体系等,在改革试点时都尚无眉目,所以改革试点过程自然步履维艰。极而言之,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成效不佳,并不意味着房产税无法达到目的,反而警醒我们应当在审慎地明确目标后再推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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