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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煊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渝刑初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煊,男,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年12月1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释放,同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煊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唐宁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煊以牟利为目的,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渐美村2xx号xx号房间,通过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设淫秽视频网站,经沙坪坝区网站导航,传播淫秽视频数量部,并利用网站发布广告非法获利。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煊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情况说明及张某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煊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煊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张某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煊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煊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煊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煊检举的线索未查证属实,不能构成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张某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张某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煊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煊的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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