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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洪陆某3等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重庆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渝刑初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1,男,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

年8月20日因犯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陆某杰,男,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人陆某2,男,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人陆某祥,男,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人陆某3,男,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都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洪,男,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1及其辩护人游浩,陆某杰及其辩护人柳涛,陆某2及本院通过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刘永红,陆某祥及其辩护人覃信发,陆某3及本院通过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陈湲佳,蒙某洪及本院通过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裴金花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一次,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年4、5月份,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共谋开设淫秽网站,各自出资元,购买笔记本电脑、U盘等工具,通过从互联网下载淫秽视频,然后再上传至自已开设的网站传播淫秽视频牟利。

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先后开设了“AV老司机”、“一夜楼”、“叉逼4K”、“初夜阁”、“哦叉叉逼”、“叉逼久久”(又名X国产视频网站)等6个淫秽视频网站。

年10月前,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在广西省宾阳县家中从事开设淫秽网站。

同年10月底,五名被告人转至由被告人蒙某洪提供的广西南宁市北大北路xx号某某大厦16xx房间继续开设淫秽网站。

蒙某洪投资“叉逼久久”网站2万元,占“叉逼久久”网站50%股份。

陆某1负责六个网站的建立、维护、购买服务器等事宜,陆某杰负责网站推广,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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