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渝刑初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某某首港城C区xx号房间内,通过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开设视频搜索网站,在网站上提供直接连接,让他人能够通过其网站直接观看淫秽视频。
民警从其网站中随机抽取部,经鉴定,其中部为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认罪认罚,建议对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