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和业主不可随

6月10日,上游新闻从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会议期间进行了二次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地名使用的规范化水平,《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将“门楼号牌”列入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范围。

同时,二次审议稿将有关住宅区、楼宇的地名标志设置主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可随意设置住宅区、楼宇的地名标志。

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

年1月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对提升重庆地名管理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地名更改频繁、“大、洋、怪、重”地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和源头管理。

二次审议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江、河、溪、沟、峡、滩、湖、岛、泉、山、湿地、洞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集镇、自然村(寨)名称;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地名称;道、路、街、巷名称;开发区、园区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铁路、公路、机场、桥梁、隧道、索道、轨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水库、台、站、港、场、码头等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及其他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应当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名称不应重名

二次审议稿明确,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标准地名的通名使用规范,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历史悠久、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地名除外。

二次审议稿还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职权启动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

业主不能随意设置住宅区、楼宇的地名标志

为进一步提升地名使用的规范化水平,二次审议稿对地名使用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比如,根据市公安局等部门意见,将“门楼号牌”列入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范围。

同时,为杜绝随意设置有关住宅区、楼宇的地名标志,二次审议稿根据上位法规定,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设置主体,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

另外,按照“谁设置、谁更换、谁拆除”的原则,二次审议稿将地名更名、废名后地名标志的更换、拆除主体,由申请主体修改为原设置部门。

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地名标志存在缺字、缺画、模糊、破损等情形的,由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的部门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上游新闻记者刘波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1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