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调查能否以人查房重庆一行政诉讼典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4月28日电(记者刘贤)律师能否在民事诉讼环节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的全部房产(“以人查房”),是当下的热点问题。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当地年行政诉讼10件典型案例。其中一案对该问题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解析。

案情:律师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所有房产信息遭拒

陈某、蔡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人接受案外人魏某的委托,代为处理魏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二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的所有房产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了二人的查询申请。二人遂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拒不履行依其申请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图为年重庆市行政复议暨行政诉讼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现场。重庆高院供图

判决:二审法院解析四大要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陈某、蔡某作为魏某的代理律师,有权因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涉法律事务的需要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完成与委托事务有关的诉讼事务,遂判决确认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原告提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重新分析了该案的四大要点。

第一,陈某、蔡某申请查询冯某名下所有房产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保全确保债权在得到判决支持后能顺利实现,但无论其是否取得该信息,均不影响该案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其申请查询的事项仅与案件的后续执行有关,与所办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第二,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并非独立法定查询主体,并不能直接基于其律师身份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中的“诉讼”是“因不动产诉讼”。而本案涉及的民事诉讼是民间借贷诉讼,非“因不动产诉讼”,故魏某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利害关系人,陈某、蔡某律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代理人,请求查询相关不动产信息,依法不应支持。

第三,即便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其能够查询、复制的范围亦有明确限制。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自身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的范围也限于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信息和其他事项。本案陈某、蔡某申请查询的是冯某名下的所有房产信息,并未指向特定不动产,属于对特定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汇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范围。

第四,当前涉不动产查询的法律规定是在特定人群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进行价值平衡后作出的合理制度安排,旨在避免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因不当查询受到侵害。律师在此方面的调查取证仍需通过相应领域的细化规定予以实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近五年重庆行政机关败诉率在10%上下波动

前述案件是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召开的“年重庆市行政复议暨行政诉讼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海龙解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年行政审判白皮书》称,年,重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件(含旧存件),同比下降6.85%,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件,结收比99.03%。其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计件,同比下降36.3%,行政机关败诉率11.95%。近五年重庆市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均在10%上下波动,基本保持稳定。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jbzs/5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