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杨宏生)“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八年前,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马丽琅)生产的矿泉水因宣传“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而被法院做出如上认定。中国商报记者日前调查发现,巴马丽琅至今仍在其公司网站、矿泉水包装以及其电商旗舰店上公开宣传“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巴马丽琅矿泉水外包装上印有“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字样。(中国商报记者杨宏生/摄)巴马丽琅年才成立不可能被喝了一百多年消费者李某于年5月23日购买了一瓶巴马丽琅矿泉水,单价为每瓶9元。在该产品的瓶身处标有“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的字样,但是,经李某查实,该产品的制造商巴马丽琅的成立时间为年1月18日,与该宣传语不符。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0日作出的()桂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记载了李某的上述经历。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的广告语,按照通常文义理解,必然是对涉案产品巴马丽琅矿泉水的说明,而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于年1月18日才成立,故涉案产品标注的广告语“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系虚假宣传,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巴马丽琅某电商旗舰店首页宣称“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图片源自巴马丽琅某电商旗舰店)年3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渝五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定,产品包装物上的文字、数据、图案均属广告性质。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在本案中,诉争产品瓶身标注的“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中的“我”,按一般人的理解,指代两个意思:一是本案诉争产品,即巴马丽琅矿泉水;二是产品所装的“矿泉水”。作为本案二审法院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这一语句标注在诉争产品瓶身上,按照通常理解,必然是对诉争产品的说明。而生产诉争产品的厂家年才成立,其生产的诉争产品显然不可能被人饮用了一百多年。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年4月17日作出的()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的说法存在欺诈。普通食品夸大功能违规暗示保健作用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君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按照该规定,巴马丽琅天然矿泉水属于食品。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年8月8日作出的()桂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涉案产品在包装上标注的广告语“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暗示其具有保健作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上述民事判决书还载明,被告主张巴马有很多百岁老人,涉案产品被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是真实的,其提供了部分百岁老人名单,特别标注了两位巴马那桃乡的百岁老人,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位百岁老人及其他百岁老人常年饮用巴马丽琅矿泉水取水源地的长绿山泉水。因此,“很多人喝了我一百多年”是对涉案产品巴马丽琅天然矿泉水水质、功能的夸大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巴马丽琅官方网站发布的宣传片明示“很多人喝了一百多年”。(图片源自巴马丽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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