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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对工伤认定有权起诉吗

关于刘洪兰、蔡龙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虽然本案刘洪兰、蔡龙成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刘洪兰、蔡龙成作为重庆丰久家具有限公司被注销前的全体股东,是公司权利的当然承受主体,依法可以对重庆丰久家具有限公司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渝01行终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洪兰,女,汉族,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蔡龙成,男,汉族,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负责人王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忻静,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文度,男,汉族,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上诉人刘洪兰、蔡龙成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沙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渝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丰久家具有限公司于年5月29日成立,蔡龙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洪兰系该公司股东、监事。王文度系重庆丰久家具有限公司员工,年9月20日18点30分左右在该公司工作时,右手被卷入机器中。医院诊断为:1、右手软组织挫伤;2、右腕大多角骨骨折。年11月6日,王文度向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沙区人社局于年11月12日受理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年11月21日,沙区人社局向重庆丰久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年1月8日,沙区人社局作出了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文度于年9月20日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沙区人社局向刘洪兰、蔡龙成和王文度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年5月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沙坪坝市监)登记内销字()第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重庆丰久家具有限公司:经审查,提交的重庆丰久家具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上述事实有刘洪兰、蔡龙成举示的工商资料,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王文度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伤者本人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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