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女,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销售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渝中区。
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宏利、彭子游、检察官助理马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王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1月27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被告人江某为销售口罩牟利,以每个0.8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从杨某(另案处理)处定购大批量防护口罩。
年1月28日14时许,江某从杨某处接货后,在明知其购入的口罩系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包装简陋且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仍以每个1.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口罩18.5万个,销售金额24.05万元,非法获利5.75万元。
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5.75万元。
涉案口罩经抽样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验、检测,过滤效率指标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防护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其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材抽样笔录、委托检测申请表、检测检验报告、银行流水单、